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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移出本市许可
2014-10-10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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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移出本市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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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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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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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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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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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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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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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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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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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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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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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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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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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等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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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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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踏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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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踏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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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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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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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网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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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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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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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1楼A厅环境保护局033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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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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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38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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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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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顺驰桥旁红星路与卫国道交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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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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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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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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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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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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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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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境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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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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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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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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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危险废物照片、危险废物包装容器照片;运输单位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运输单位应急预案;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行驶证复印件,运输车辆照片;危货运输人资格证、行驶证、危货押运员资格证复印件;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危险废物运输合同、危险废物处理合同、运输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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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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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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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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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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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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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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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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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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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1楼A厅市环保局第033号窗口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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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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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通知申请人具体踏勘时间及要求,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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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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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初审,并当场出具初审意见,报市环保局驻“中心”首席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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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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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环保局局长的现场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或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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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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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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