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环境影响报告许可
2014-10-10

事项名称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环境影响报告许可

类型名称

主体部门

市环保局

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

 

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除外)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附加时限

立等可取

  

是否踏勘

不需踏勘   

是否审图

不需审图

能否网上申报

不能    

办理窗口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1A厅环境保护局030号窗口

联系电话

24538902

办公地点

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顺驰桥旁红星路与卫国道交口)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名称

条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

第三十六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31号令)》

第三十四条

 

《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申请条件

1项目应符合当地政府规划有关政策。

所需材料

材料名称

 

 

1、环境影响报告表

 

 

 

 

 

 

 

 

 

 

 

 

 

 

 

 

 

是否收费

无收费

收费标准原文

 

收费标准

 

办理流程

第一步:
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1A厅市环保局第030号窗口领取《申请表》(申请表也可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www.tjxzxk.gov.cn直接下载);

第二步: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三步: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初审,并当场出具初审意见,报市环保局驻中心首席代表;

第四步:
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环保局局长的现场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或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数量限制

没有数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