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5年版)及审批建设项目类别的通知
2015-03-19
市环保局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5年版)及审批建设项目类别的通知
各区县行政审批局,滨海新区环容局、各区县环保局:
近日,市政府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禁止制投资项目清单(2015年版)等目录清单的批复》(津政函〔2015〕16号),发布2015年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现将其中涉及我局行政许可事项及审批建设项目类别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市环保局行政许可事项
2. 市环保局暂不列入行政许可事项
3. 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
影响登记表审批类别
2015年3月17日
(联系人: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处 刘欣
联系电话:87671544)
(此件主动公开)
津环保审〔2015〕39号
附件1 市环保局行政许可事项(9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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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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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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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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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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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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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7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下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一)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二)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 (三)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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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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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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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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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七十七 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22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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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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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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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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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第19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第20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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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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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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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53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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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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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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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2008年8月20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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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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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许可(委托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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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环境影响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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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六 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29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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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环境影响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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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环境影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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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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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委托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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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六 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28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8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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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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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防护设施验收(委托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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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防护设施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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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六 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30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第23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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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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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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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环境影响报告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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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第36条:“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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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市环保局暂不列入行政许可事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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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不列入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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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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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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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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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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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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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移出本市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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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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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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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类别
市环保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分别为:
1.跨区县建设项目及涉及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
2.根据环保部公告《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公告2009年第7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73号)所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委托或下放至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建设项目。
3、根据国家有关部委明确要求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包括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有重金属排放、印染行业、除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项目以外及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生物质发电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农林生物质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及沼气发电)。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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