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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环境影响报告许可
2014-10-10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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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环境影响报告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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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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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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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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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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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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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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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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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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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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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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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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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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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等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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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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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踏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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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踏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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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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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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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网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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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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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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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1楼A厅环境保护局030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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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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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38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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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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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顺驰桥旁红星路与卫国道交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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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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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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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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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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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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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3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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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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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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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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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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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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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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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应符合当地政府规划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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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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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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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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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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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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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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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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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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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
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1楼A厅市环保局第030号窗口领取《申请表》(申请表也可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www.tjxzxk.gov.cn直接下载);
第二步: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三步: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初审,并当场出具初审意见,报市环保局驻“中心”首席代表;
第四步:
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环保局局长的现场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或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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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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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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