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关于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2014-01-03

各区县环保局:

        近日,环保部印发了《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以下简称《指南》),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对环评法规程序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审批、验收全过程公开。由于“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以下简称“环评信息”)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请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好《指南》要求,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领会和弄清《指南》的内容和要求,落实公开责任

各区县环保局领导及相关人员要认真学习《指南》,对照《指南》要求公开的内容,按照明年起公开的要求,看哪些能做到按时公开,哪些还有差距和问题进行梳理,对有差距的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在年底前做到具备公开的条件。

       二、加强对环评工作各环节的监督管理

按照《指南》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环评法律法规及管理程序、环评审批、建设项目验收诸环节形成的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内容外,均应向社会公众公开。这既是环评监管工作面临的挑战,也是藉此提高环评监管水平的机遇。各区县环保局要按照上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环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要切实强化对环评机构、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环评内容、验收数据客观、真实,公开及时。

        三、加强对建设项目单位环评信息公开的指导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环评信息”公开是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之一。环保部门要结合贯彻环保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精神,在受理环评审批、项目验收时,要积极主动指导企业按照《指南》要求,明确建设项目单位是“环评信息”公开责任主体,并做好审核工作。

         四、加强网站建设,规范信息发布

各环保区县局要加强自身网站建设,发挥其政府政务信息发布主导作用,建立并完善“环评信息”公开审查与响应机制,及时、规范发布“环评信息”。请务必在12月25日前,完善本单位网站环评信息的栏目设置,并在12月底前完成调试、试运行,确保2014年1月1日网站系统正式运行。

       市环保局将对各区县局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情况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