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环保局:
今年7月以来,国务院、环保部、市政府相继下发了《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和《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对深化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进一步要求,特别是环保部要求从今年9月起要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对各级环保部门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为贯彻好上述文件精神,深入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我局要在巩固现有信息公开工作各项制度的基础上,着力深化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明确深化环保信息公开重点内容职责分工
(一)关于落实《我市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职责分工和要求
国务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将环境保护列为重点公开的内容,进一步对大气、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治理及总量减排5个方面提出了公开的新要求,请各相关处室、单位在已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按照新增内容的责任分工(见附件1)抓好落实。
(二)关于落实环保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职责分工和要求
环保部通知明确了从今年9月份起要公开污染源监管方面的8大类及各相对应的具体公开内容。这些内容均为新增,请各相关处室、单位认真按职责分工(见附件2)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抓好公开工作。
二、关于局政务网相关信息公开栏目的调整要求及职责分工
按照我局政务网运行实际和公开工作的需要,拟对有关栏目进行调整。
(一)增加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栏目。按环保部要求,8月20日前按附件2增设我市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栏目建设(责任单位:信息中心、办公室)。
(二)及时调整更新政务网首页栏目。8月底前将局政务网首页“公开信息”“国内新闻”“本市动态”“工作信息”4个栏目调整归并为“环境要闻”“工作动态”“通知公告”3个栏目;及时落实处室、单位提出的栏目新增和栏目调整需求(责任单位:信息中心)。
(三)政务网首页新闻图片的更新及文字说明,统一由宣教中心负责,各处室、单位不再发布图片新闻。
(四)政务网首页“环境要闻”栏目的信息审核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发布工作由信息中心负责;“工作动态”栏目的政务信息审核与发布工作由各处室、直属单位负责;“通知公告”栏目的政府信息(局发文)发布工作由各处室、直属单位负责。
(五)新增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栏目的内容更新工作由各相关责任处室、直属单位负责。
三、有关要求
(一)加大公开力度。各单位要根据环保信息公开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完善内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严格程序,按照“谁获取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和“谁公开,谁负责信息审查,谁公开、谁负责解疑释惑”的原则,把该公开的内容及时公开。
(二)实施分类管理。根据我局信息产生及公开工作实际,对公开处室、单位实施分类管理。将主要业务处室、单位列为强制公开单位,进行考核通报排名;对其他信息产生量少的处室、单位列为自愿公开单位,不进行考核排名,但应该公开的信息要在相应的栏目及时公开(分类见附件3)。
(三)严格公开时限。一般的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予以公开,汇总类信息在年度或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污染源自动监控等能即时发布的信息1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四)强化监督考核。由市局办公室每月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刊》的形式,依照分类管理要求,重点对强制公开单位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数量进行月评分、排名并通报;对自愿公开单位当月公开量多的前2名一并通报表扬。各单位全年的信息公开情况列入年终考核。
(五)监督企业公开。由监察总队、区县环保局分别负责督促污染物排放超标,或重点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国控(名单由总量处提供)和市控、区控污染源,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国控(名单由固体处及各相关处室、单位提供)和市控、区控污染源企业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区县环保局负责鼓励引导辖区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主动自愿公开环境信息。
深化环保重点信息公开是推动环保部门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建立高效廉洁政府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在认真执行《关于做好2013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和局政府网站工作的意见》(津环保办[2013]66号)的基础上,贯彻好本通知要求。各区县环保局要结合本区县实际,切实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条件的要建立自己的网站;在政府网站链接的要按照要求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把我市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引向深入。
附件:1.我市当前环保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职责
分工表
2.我市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和政务网栏目维护职责分工表
3.市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分类管理表
2013年8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国务院及市政府要求公开的
当前环保重点政府信息(新增)职责分工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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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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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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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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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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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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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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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空气质量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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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细颗粒物(pm2.5) 、臭氧等监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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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生成后 1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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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中心
大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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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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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水质环境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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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数据等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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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中心
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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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重点流域断面水质
数据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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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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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等信息的公开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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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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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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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环保部相关要求,实行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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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处、各区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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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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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环境污染治理政策措施和治理效果
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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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环境污染治理政策措施的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排污单位环境监管信息,督促排污单位公开污染治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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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总队,各相关处室、单位,各区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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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公开重点污染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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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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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减排
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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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重点减排工程建设和进展情况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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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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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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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发布总量减排核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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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环保部要求公开的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职责分工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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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项目(一级栏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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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内容(黑体部分为二级栏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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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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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维护责任单位
(仅供市局使用,区县局可参照设置相应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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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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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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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污染源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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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污染源基本信息
1.1 企业名称
1.2 企业地址
1.3 主要排放污染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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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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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量处
各区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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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量处负责国控污染源信息公开;水处、大气处负责各自提出市控重点污染源名单;各区县环保局负责市控污染源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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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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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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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
1.1 污染源名称
1.2 所在地
1.3 监测点位名称
1.4 监测日期
1.5 监测项目名称
1.6 监测项目浓度
1.7 排放标准限值
1.8 按监测项目评价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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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性监测结果获取后20 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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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中心
水处
大气处
各区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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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中心负责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各区县环保局负责其他国控污染源及市控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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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未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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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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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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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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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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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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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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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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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
3.1 企业名称
3.2 排污许可证号
3.3 有效期限
3.4 排污口名称、主要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浓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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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发放或信息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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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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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开展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的环保部门有此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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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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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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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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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经信委组织评估、验收的企业信息,在20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区县有关部门评估验收的企业信息,在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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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处
各区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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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清洁生产审核情况
2.1 企业名称
2.2 要求完成期限
2.3 咨询机构
2.4 组织评估、验收的部门
2.5 通过评估日期和评估意见
2.6 通过验收日期和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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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有关部门评估验收的企业信息,由区县环保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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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津市年度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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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 6 月5 日前发布上一年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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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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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固体废物行政审批结果
4.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结果
4.2 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审批结果
4.3 可作为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批结果
4.4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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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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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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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不达标的企业名单、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合格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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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处
监察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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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的处理情况
6.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相关情况,包括法人名称、地址、处理类别、处理能力等
6.2 各企业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审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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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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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上市企业、申请上市及再融资核查企业环保情况
7.1 上市环保核查规章制度,包括核查程序、办事流程、时间要求、申报方式、联系方式等
7.2 上市环保核查工作信息,包括受理时间、进展情况等
7.3 上市环保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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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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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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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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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
大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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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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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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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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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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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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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季度排污费征收情况
2.1 被征收者名称
2.2 征收时段
2.3 应缴数额
2.4 实缴数额
2.5 征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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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终了后45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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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总队
各区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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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排污费征收减、免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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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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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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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办理、承办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地方各级环保 部门案件及其处理结果(信访、举报人信息不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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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处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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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办
监察总队
各区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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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挂牌督办
2.1 督办事项
2.2 整治要求
2.3 完成时限
2.4 督办部门
2.5 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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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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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总队
相关处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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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废水自动监控情况
3.1 企业名称
3.2 监控点名称
3.3 监测日期
3.4 流量
3.5 监测因子
3.6 自动监控数据(日均值)
3.7 排放标准限值
3.8 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日期及合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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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生成后1 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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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中心
监察总队
法制处
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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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自动监控数据时,应标注说明出现异常或超标情况将进行调查取证处理,并适时公布处理结果。此项工作由监察总队会同法制处负责。自动监测情况待国家新平台部署之后再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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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废气自动监控情况
4.1 企业名称
4.2 监控点名称
4.3 监测日期
4.4 流量
4.5 流速
4.5 监测项目名称
4.6 折算浓度(日均值)
4.7 标准限值
4.8 最近一次有效性审核日期及合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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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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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中心
监察总队
法制处
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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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
6.1 企业名称
6.2 评价年度
6.3 评价等级
6.4 公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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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生成或更新后20 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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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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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开展企业信用评级工作的环保部门有此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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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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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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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做出的处罚决定
1.1 被处罚者名称
1.2 违法事实
1.3 处罚依据
1.4 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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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处
各区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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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直接做出的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决定
2.1 当事人名称
2.2 违法事实
2.3 行政命令作出的依据
2.4 改正违法行为的期限
2.5 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
2.6 行政命令下达日期
2.7 命令作出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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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内容生成或更新后20 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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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拒不执行行政命令、处罚决定企业名单
直接做出的处罚决定、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决定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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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终了后20 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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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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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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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保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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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案批准后20 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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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中心
各区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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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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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终了后20 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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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度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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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中心负责公开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情况,区县局负责公开重大以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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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辖区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划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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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辖区企业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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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中心负责公开国控源备案信息,区县局负责公开市控及其他源备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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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1.重点污染源,由环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应至少包含国家和省级重点监控企业在内。
2.自动监控情况原则上由省级环保部门公布国家重点监控污染源信息。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按照部相关文件规定的时间开始公布。公布自动监控数据时,应标注说明出现异常或超标情况将进行调查取证处理,并适时公布处理结果。
附件3
市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分类管理表
强制公开单位(1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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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公开单位(1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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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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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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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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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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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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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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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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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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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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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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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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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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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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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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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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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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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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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科院(规划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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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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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区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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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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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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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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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生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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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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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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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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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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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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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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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财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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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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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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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主要业务处室、单位为强制公开单位,进行考核排名;其他信息产生量少的处室、单位为自愿公开单位,不进行考核排名,但该公开的信息应在相应的栏目及时公开。局办公室每月将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刊》的形式,重点对强制公开单位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数量进行月评分、排名并通报;对自愿公开单位当月前2名一并通报表扬。各单位全年的信息公开情况列入年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