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关于2015年
政务公开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意见
各区县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5〕22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36号)精神,2015年我局要在巩固已有成绩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政务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深化环保政务公开
1、制定并公开行政职权流程图。将行政职权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类别的分类进行梳理,形成我局行政职权和责任目录,并绘制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于11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法制处,配合单位:审批处、监察总队、规财处、人事处)
2、加强政务事项公开。通过我局政府网站,将行政职权名称、编码、类型、依据、形式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以及与行政职权对应的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法制处,配合单位:人事处、开发(审批)处、办公室)
二、加强重点领域环保政府信息公开
3、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状况。推进环境质量信息公开,每年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实时发布我市空气质量状况,定期发布水环境质量,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辐射环境以及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状况等环境信息。(责任单位:大气处、水处、固体处、总量处、监测中心、辐射所,各区县环保局)
4、定期公开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按照环保部《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办法》(环保部令(2014)31号)要求,每年3月底前,梳理完成我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对外公开。市局相关处室、单位,各区县环保局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列入监管范围,督促相关企业事业单位按时、按要求公开环境信息,并对未按规定公开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和公告。(责任单位:总量处、办公室、固体处、科监处、法制处、监察总队,各区县环保局)
5、加大公开环境执法和处罚力度。加大环境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公开力度;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排污费征收情况等信息,提高透明度;公开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整改情况。(责任单位:监察总队、法制处、办公室(信访办),各区县环保局)
6、全面公开环境影响评价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全文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等信息,做到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责任单位:审批处,各区县审批局)
7、及时公开突发环境事件和辐射安全信息。规范发布环境质量预警信息,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要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情况及调查结果。推进核与辐射安全审批信息和辐射管理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应急中心、辐射所)
三、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8、明确依申请公开法律责任。严格遵守依申请公开法定流程,承担程序相关的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办公室,区县环保局);负责依申请公开内容及程序的法律审核和相关行政诉讼、复议的应诉、回复(责任单位:法制处,区县环保局);负责依法按时限对依申请内容给予回复,并明确包括保密、政策依据等在内的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办公室,具体承办处室、单位,区县环保局)。
9、建立与申请人沟通机制。在办理前、答复后两次与申请人沟通,明确申请人申请意图,做好解疑释惑工作,引导申请人正确行使申请权和救济权,对未与申请人沟通造成行政诉讼和复议的由承办单位承担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办公室,具体承办处室、单位,区县环保局)。
10、完善依申请公开研究会商制度。对涉及部门多、处理难度大、社会敏感度高的申请事项,组织召开协调会,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研究,必要时可聘请法律专家进行咨询把关。(责任单位:办公室,区县环保局)
四、做好公开的保障工作
11、落实信息公开责任。市局办公室在局政务公开及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政务和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监督、协调、推动工作;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区县环保局是政务及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承担主体责任,应切实做好信息提供、政策解读、互动回应、舆情处置等工作;信息中心负责信息公开载体的升级、维护、运行安全等技术保障,并不断满足发展需要。
12、强化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并完善政务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研究、发布、检查、监督及考核、评价制度,形成“日监测、月通报、年评估”的考核评价机制,并将日常监测、通报结果与局年终绩效考核工作挂钩,促进公开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201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