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有效降低高排放车辆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7〕14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本市及外埠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高排放(原国I、国Ⅱ标准)轻型汽油车(机动车产权登记证初次登记日期为2008年7月1日之前,同时属于环保部车辆型式核准目录中国I、国Ⅱ排放标准的燃料种类为汽油的小、微型载客汽车及轻、微型载货汽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禁止本市及外埠号牌高排放(原国Ⅰ、国Ⅱ标准)轻型汽油车工作日(因法定节假日放假调休星期六、星期日上班的除外)在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区域道路通行。
二、对于本市及外埠号牌高排放(原国Ⅰ、国Ⅱ标准)轻型汽油车违反规定进入限行区域道路行驶的,认定为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特此通告。 201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