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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125575/2017-02771 主题分类: 污染防治
发文机关: 土壤环境管理处 成文日期: 2017年08月08日
标  题: 市环保局关于对天津新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云南省进行利用的复函
发文字号: 津环保固转〔2017〕103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8月08日
主 题 词:    
       


 

 

津环保固转〔2017103

 

市环保局关于对天津新能再生资源有限

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云南省进行利用的复函

 

静海区环保局、天津新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静海区环保局《关于天津新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废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剂跨省转移的初审意见》和天津新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公司”)《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上述材料中提出的包装、运输、处置方案、污染防治措施、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以及云南省环保厅《关于同意天津新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复函》(云环固复函〔201733号)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新能公司将50吨废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剂转移至贵研资源(易门)有限公司进行利用。转移有效期至20171231日。

二、新能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危险废物转移,并落实实施方案和相关申请材料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应急预案等,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三、新能公司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按照批复的数量和包装、运输方案开展危险废物转移活动,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危险废物转移三日前,报告静海区环保局,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玉溪市环保局,并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自觉接受沿途各级环保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监管。 

四、请静海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联单管理办法》,对新能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依法加强监管。

 

 

 

201787

(联系人:市环保局土壤处 刘智雯

联系电话:87671530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天津市环境监察总队,天津市固体废物及有毒化学品管理中心,

天津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