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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125575/2017-02472 主题分类: 污染防治
发文机关: 土壤环境管理处 成文日期: 2017年07月20日
标  题: 市环保局关于对天津国电津能热电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江苏省进行处置的复函
发文字号: 津环保固转〔2017〕92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7月20日
主 题 词:    
       


 

 

津环保固转〔201792

 

市环保局关于对天津国电津能热电有限

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江苏省进行处置的复函

 

东丽区环保局、天津国电津能热电有限公司:

东丽区环保局《天津国电津能热电有限公司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请示》和天津国电津能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津能公司”)《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上述材料中提出的包装、运输、处置方案、污染防治措施、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以及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天津国电津能热电有限公司固体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复函》(苏环固函〔20171462号)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国电津能公司将550吨废钒钛系脱硝催化剂转移至江苏龙净科杰催化剂有限公司进行处置。转移有效期至20171231

二、国电津能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危险废物转移,并落实实施方案和相关申请材料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应急预案等,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三、国电津能公司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按照批复的数量和包装、运输方案开展危险废物转移活动,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危险废物转移三日前,报告东丽区环保局,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盐湖市亭湖区环保局,并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自觉接受沿途各级环保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监管。

四、请东丽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联单管理办法》,对国电津能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依法加强监管。

 

 

 

2017718

(联系人:市环保局土壤处 刘智雯

联系电话:87671530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天津市环境监察总队,天津市固体废物及有毒化学品管理中心,

天津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