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落实《关于当前促进经济发展的30条措施》中第10条措施的实施细则
2012-03-13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 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当前促进经济发展的30条措施〉的通知》(津党发[2009]6号)和“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的总体要求,结合环保工作实际,市 环保局对其中第10条“积极支持环保生态类重点工程项目”中“支持减产、停产企业的放射源等一类污染物搞好安全保障”措施,提出以下实施细则:

1、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停产、减产企业:

(1)天津市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因无力监管生产中使用和退役的放射源、产生的危险废弃物以及受停产、减产影响不能正常运行的一类污染物治理设施,存在环境安全事故隐患。

2、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近期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处置安全隐患的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经所在区县环保部门审核,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批准后市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申请单位或处置单位。

3、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要按市、区环保部门的要求,组织专门人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实施,彻底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4、市环保局组织所在区县环保局和有关专家,按要求对项目实施验收。

咨询电话:87671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