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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125575/2018-00623 主题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
发文机关: 大气环境管理处 成文日期: 2018年05月03日
标  题: 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委关于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有关工作要求的函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5月03日
主 题 词:    
       


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委关于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有关工作要求的函

 

各区人民政府:

为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天津市201820项民心工程》和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要求,全面推动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保障锅炉安全运行,现就有关要求函告如下:

一、属于特种设备范畴的燃气锅炉进行低氮改造时,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同时,还须严格执行《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TSG G0002—2010)及其修改单、《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燃气锅炉风险警示的通告》(2017年第2号)、《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实行锅炉节能环保特别要求的通知》(质检办特〔2017967号)等国家及本市相关技术规程、标准、管理制度。

二、对仅更换燃烧器,不涉及锅炉改造及重大维修,且属于特种设备范畴的燃气锅炉,锅炉使用单位须先行向所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锅炉维修告知手续,并在低氮改造工程完成后,及时进行安全、能效、环保检验检测及验收工作,确保各项指标合规、达标。锅炉燃烧器应依法取得燃烧器型式试验证书和报告。锅炉燃烧器的更换、改造和调试工作,应由燃烧器制造商或其直接授权的单位负责。燃烧器制造商或其直接授权的单位应对燃烧器更换、改造是否对锅炉安全性能产生影响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安全确认书。对采取直接授权方式的,燃烧器制造商应出具正式的授权文书。

三、对仅更换燃烧器不能达到低氮改造效果,确需整体更换锅炉,或实施锅炉改造和重大维修,且属于特种设备范畴的燃气锅炉,需先行向所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锅炉施工告知手续,严格执行第一条要求,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并及时办理原锅炉的注销手续以及新锅炉的使用登记手续。

四、实施低氮改造的燃气供热锅炉应科学安排施工进度,预留调试、检验、验收时间,确保采暖季正常稳定运行。

五、为了有效防范安全风险,预防事故发生,综合安全、环保影响因素,提出如下建议:

1. 对于7.0MW(蒸发量10t/h)以上的在用锅炉,不建议采用预混燃烧的改造方式。

2. 对于中心回燃锅炉,不建议采用更换燃烧器的改造方式。

 

 

 

市环保局                        市市场监管委

 

2018428

(联系人:市环保局大气处  常文韬

           联系电话: 87671577

           市市场监管委特监处  石毅

           联系电话:27182116

(此件主动公开)
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委关于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有关工作要求的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