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发布《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6月13日,我市发布《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市首次发布实施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方标准。
《标准》适用于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燃油、燃气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组。单台出力65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燃油、燃气蒸汽锅炉,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可参照本标准要求执行。《标准》规定:新建项目自标准发布之日起执行;现有燃煤发电锅炉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相应排放浓度限值,现有燃煤发电锅炉及65t/h以上燃煤非发电锅炉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烟气排放温度控制要求;现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燃气轮机组及65t/h以上燃煤非发电锅炉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相应排放浓度限值。
与国家《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相比,本《标准》要求新建项目无论采用何种燃料,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律执行5、10、30 mg/m3的排放限值,均严于国家标准中20、50、100 mg/m3的排放限制要求。为减少烟气中溶解性盐类和可凝结颗粒物的排放,《标准》在国内首次对烟气排放温度进行了明确规定,燃煤发电锅炉及65t/h以上燃煤非发电锅炉烟气排放温度在非采暖季(4月至10月)不得高于48℃,采暖季(11月至次年3月)不得高于45℃。
预期收效分析:经测算,《标准》实施后,通过冷凝脱水深度治理,每年可减少烟气中随水蒸气一同排放的可凝结颗粒物约1800吨,在一般气象条件下,PM2.5年均浓度可降低约2-3μg/m3;通过降低排烟温度,每年可回收冷凝水约800万吨,若全部用于脱硫补水,按工业用水7.9元/吨测算,每年预计可节约费用63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