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人大十六届四次会议第0483号建议的答复
2016-05-25

对市人大十六届四次会议

0483号建议的答复

 

类别:A

签发领导:温武瑞

刘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从源头上加强对饭店污水、噪声、油烟的建议的建议,经我局会同市市容园林委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餐饮企业的环保要求,国家和地方有明确规定和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设备、设施的,其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也设定了关于饮食服务经营单位应当安装使用油烟净化处理设施并定期清洗维护的要求。为此,我市正在开展如下工作:

一、探寻餐饮行业统一化管理的模式

您提出的建立综合整治机构全面治理、完善法规标准及提高全社会环境意识的意见建议非常正确,目前我市正在从制度上予以理顺管理机制。为改变不同部门分散管理存在的弊端,2014101,《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津政令第11号)正式施行,根据其第七条第五款餐饮服务经营者因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对附近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由街道综合执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规定,餐饮污染扰民投诉由天津便民服务专线88908890转各区县街道综合执法部门处置。201312月至20149月期间,市环保局12369环保服务热线共受理900件餐饮污染扰民投诉,市环保局按程序转交区县相关责任部门逐一进行处理并回复投诉人,办结率为100%

二、加强餐饮企业的市场准入控制

根据新修订的《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委在对餐饮企业进行许可审查时,严格按照条例规定,严禁审批在居民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根据《关于加强我市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规定,市市场监管委各区县分局对不办理证照的餐饮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三、经济手段推动油烟治理

市环保局组织制定了《天津市饮食服务业油烟治理工作方案》、《天津市饮食服务业油烟治理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方案》。截至2015年底,组织对全市4777家饮食服务场所完成了油烟治理,对其中符合资金补贴要求的餐饮单位进行了治理资金补贴,补贴金额共计6074.1万元。

四、下一段主要工作

按照2016年环保工作任务,结合您提出的建议,下一步我们将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从201410月起,餐饮污染扰民投诉由天津便民服务专线88908890统一受理,同时由于街道综合执法相对能够调集各方管理资源,运行效果良好。下一阶段,各部门将进一步总结经验,继续深挖街道统一管理优势,使交接办理机制日趋完善,更加快速解决问题。

2、市环保局向各区县环保部门下发了《关于开展2016年天津市饮食服务业油烟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区县在2016530前组织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企业对净化设施完成一轮清洗,确保稳定达标运行;在2016630前完成辖区内油烟排放单位的排查工作,并将清单反馈市环保局;20161130前,完成辖区内全部餐饮单位油烟污染治理工作。831以前完成安装的,补贴标准按1m3/h风量补助0.8实施以奖代补8311130完成安装的,补贴标准按1m3/h风量补助0.6实施以奖代补

3、为进一步强化餐饮油烟和污水治理力度,市环保局在严格执行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同时,已启动我市餐饮业油烟排放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此项工作征求意见稿已编制完成,正在向全社会公示,在严格油烟排放限值的同时,将油烟净化设施定期清洗等日常维护要求纳入地方标准。同时,正在和市政府法制办协调,适时修改《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更加适应未来噪声污染防治需要。

4、将加强污水监督检查和监测,对监测发现污水超标排放的餐饮业,要依法处罚,并责令其进行治理。餐饮业要根据其自身排放废水的实际情况,安装隔油、隔渣或生化处理设施等对废水进行处理,从而使排放的废水符合国家和我市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标准。

5、对新建的餐饮业(饭店宾馆等)项目进一步严格把关,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要求其建设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如隔油、隔渣设施等)并验收合格,饭店宾馆才能正常营业。

6、针对随意倾倒餐饮后的垃圾,不及时清理的问题,市市容委表示将及时组织做好垃圾的清理清运工作,同时2016年将加大监管和考核力度,用多种手段促进餐厨垃圾处理企业更多收集餐厨垃圾,进一步减少此类问题的发生。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2016525

并复附议人:顾玲

工作人员:郑克军              联系电话:87671507

朱洪波                        87671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