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公布10月份环境执法情况
通报10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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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全市环保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7923人次,检查企业点位3294家次,立案222起,下达责令改正决定35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116起,其中涉及大气类29起、水类9起、固体废物类7起、违法建设项目类66起,其他5起。共处罚款764.22万元;实施查封扣押7起,移动公安行政拘留2件,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2件,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4件。有效地打击和震慑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机动车执法方面,10月份,全市环保、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持续联合开展机动车超标排放执法检查,出动执法人员756人次,共遥测拦检、入户排查机动车3.5万辆,排查建设施工项目内非道路柴油机械179台,排查加油站、储油库182座次,查处超标车27辆、超标机械14台。同时,新车生产、销售环节环保一致性核查共0.8万辆。
市环保局对天津市东方钢管有限公司非法排放含重金属废水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等10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向社会通报。
10起通报典型案例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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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津市东方钢管有限公司非法排放含重金属废水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2016年10月11日,东丽区环保局与公安东丽分局联合对天津市东方钢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铁制品表面处理和喷涂作业,生产车间内有酸洗磷化工艺。该单位将生产废水通过车间水槽流至总排口最终排入外环境。经检测,该单位总排口总锌浓度为55.3㎎/L,总镍浓度为2.81㎎/L,总锰浓度为14.6㎎/L。厂外水坑总锌浓度为75.3㎎/L 、总镍浓度为4.37㎎/L 、总锰浓度为14.4㎎/L。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的”以及第十条“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的认定标准,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2016年10月11日,东丽区环保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东丽分局进行处理。
二、大港太平镇翟庄子高速桥下车辆倾倒含酸废液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2016年10月21日,滨海新区环境局执法人员接滨海新区大港太平镇派出所通报,立即对太平镇翟庄子高速桥下车辆倾倒含酸废液的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倾倒含酸废液车辆的牌照号为冀JM3030,该车载罐体容积约为5.585立方米。现场检查时车辆驾驶员已逃逸,现场大量含酸废液倾倒于无防渗的土地上并流入旁边的河道内。经监测,该车辆罐体内PH值为0.11(无量纲),高速桥下河道内PH值为0.11(无量纲),该含酸废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34危险废物。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标准,属于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2016年10月25日,滨海新区环境局将本案移送滨海新区公安局处理。
三、天津市瀚隆镀锌有限公司通过渗坑非法排放污染物移送行政拘留案
2016年7月28日,津南区执法人员对天津市瀚隆镀锌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利用无防渗措施的坑塘存贮工业废水。经监测,该坑塘总排口中重金属锌浓度为3.62mg/L。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2016年9月5日,津南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2016年9月19日,津南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万元。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2016年9月19日,津南区环保局对该单位的生产车间的生产设施实施查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尚不构成犯罪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规定,2016年10月19日,津南区环保局依法将本案向公安津南分局移送行政拘留。
四、日京(天津)不锈钢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暗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查封扣押案
2016年8月22日,津南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日京(天津)不锈钢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通过暗管将生产产生的废水排放到厂区周边的坑塘内。经监测,该坑塘总排口中COD浓度为3020mg/L,石油类为3777mg/L。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禁止通过雨水管道、暗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项“通过雨水管道、暗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6年10月8日,津南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016年10月18日,津南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1.65万元。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2016年10月8日,津南区环保局对该单位的生产设备实施查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尚不构成犯罪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规定,2016年10月26日,津南区环保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津南分局进行行政拘留。
五、天津市强立顺得餐具有限公司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查封扣押案
2016年10月2日,津南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强立顺得餐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抛光车间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6年10月17日,津南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停止生产。
2016年10月21日,津南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仍在生产,抛光车间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仍未建成,生产产生的粉尘直接排放。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排污者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2016年10月21日,津南区环保局对该单位生产设备实施查封。2016年10月28日,津南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5万元。
六、天津大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的处罚
2016年7月27日,北辰区环保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对天津大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厂区内有恶臭排放。经监测,恶臭排放浓度为24(无量纲),超过了天津市《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95)规定的排放限值20(无量纲)。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6年9月5日,北辰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6年10月11日,北辰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3万元。
七、天津市瑞娜工贸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且未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环保部门提出申请行政处罚案
2016年7月25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瑞娜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将部分废旧铅酸蓄电池(属HW49类危险废物)交给位于河北省保定市的风帆蓄电池生产厂家回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且未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提出申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项“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6年10月18日,市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八、天津永科检测工程有限公司射线探伤机未验先投行政处罚案
2016年6月22日,市辐射环境管理所执法人员于对天津永科检测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5台XXG-3005型射线探伤机于2013年购入并投入使用,于2013年3月11日取得天津市环保局环评审批。现场检查时,该单位5台XXG-3005型射线探伤机尚未取得放射性污染物防治防护设施验收批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规定,2016年10月17日,市环保局责令该单位5台XXG-3005型射线探伤机立即停止使用,于2016年12月15日前取得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批复,并处罚款5万元。
九、天津市静海区周坤豆制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无水污染防治设施行政处罚案
2016年8月22日,静海区环保局执法人员于对天津市周坤豆制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主要生产豆制品,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配套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安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6年10月18日,静海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停止生产,处罚款5万元。
十、天津市津宝乐器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验先投行政处罚案
2016年6月27日,宝坻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津宝乐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西乐器制造项目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6年10月24日,宝坻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停止生产,并处罚款5万元。